《土壤》
2019年1月1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空白,成为土壤管理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充分依据。北京市先后印发了《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年度行动计划等文件,从多方面综合施策,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针对上位法已经规定的重点监管单位,条例(草案)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测等相关规定。对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并开展自行监测。生产时间不足五年的,应当至少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生产时间五年以上的,每两年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当排查原因,提高监测频次,并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和污染扩散。
对于未利用地,则强化对被污染后的清除污染责任。条例(草案)明确,未利用地被污染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清除污染并恢复原状。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清除污染并恢复原状。
条例(草案)提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应当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进行检测。利用粪肥还田的,其相关物质残留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技术标准和规定。
对于建设用地,条例(草案)就北京市相关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土壤污染监管职责进行明确。结合北京市实际,对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以及储存、输送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管道和设施等,从现状调查、定期监测、预防有害物质泄漏等角度,合理设定管理要求。
对于农用地,针对农业投入品及农业废弃物,建立完善相关计划、规范及回收网络,明确经营者责任。针对农业施用品及相关产品、灌溉用水等,规范使用要求。针对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种植特点,结合北京市实际,对果园和经济林地、设施农业、规模以上畜牧养殖等不同农业生产类型,分别规定不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人民网北京5月25日电 (池梦蕊)5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共六章57条,按照“多立小切口、有特色、可操作的法规”的立法工作总要求,聚焦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条例(草案)针对《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三类土地进行分类管控,完善预防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源头治理。
来源: 原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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