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
关
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
来信: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问题,希望得到你的回应。
在实际工作中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所有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原来是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只要是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土地收储前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每宗地的调查费用都在几十万元,增加了用地企业的负担。
我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反映这种土壤检测扩大化的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是:他们与省生态环境厅与部有关单位沟通并咨询法律人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只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我理解对于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不用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使需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也应该是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费用由政府负担。
希望部长给个明确的回复: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还是只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回复: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场调。
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需把握哪些方面?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构建起了基本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既是土壤污染风险识别的起点,也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起点。
01
哪些情形必须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变更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情形。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前。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
02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共三类: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地方人民政府。
(1)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是第一责任主体。
(2)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3)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启动。
■?责任主体灭失的情形。
03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费用该由谁承担?
原则上,谁是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责任主体,谁负担费用。
两种特殊情形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1)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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