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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 

来源:土壤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加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型与周期

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修复、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等项目类型。

项目周期指从下达预算到项目总结的过程。风险管控、修复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涉及地下水风险管控、修复的项目和涉及农用地安全利用的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其他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项目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项目年度预算应当根据预估该项目当年所需的资金合理安排。对于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管理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负责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的建设、管理和完善,负责编制项目入库指南,组织地方申报项目,开展评估和审核项目入库,强化项目执行监督指导。

(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建设,择优向中央储备库上报本省(区、市)项目,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审查核实,并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三)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申请纳入储备库,组织项目实施,委托开展效果评估。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的申报、进度、资金使用(结算)、质量、总结、报备档案等全过程负责。项目单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承担。原则上项目立项批复单位、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单位不得作为项目单位。

三、项目管理程序

项目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申报、评估审核项目入库、确定年度支持项目、组织实施和进展调度、项目总结、报备项目档案等环节。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报送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予以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可替代项目实施方案及审查意见

(二)评估审核项目入库。省级生态环境、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或立项批复,纳入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结合本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向中央储备库择优申报项目。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评估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系统中的储备库。

(三)确定年度支持项目。根据财政部下达分省份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备案后即可实施。

(四)组织实施和进展调度。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或者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实施过程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做好施工等有关记录和有关资料存档。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进展情况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报生态环境部。

(五)项目总结。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总结报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总结报告要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回顾,评估实施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实施方案一致,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总结报告应当附竣工验收情况。

项目单位上报总结报告前,项目实施所涉及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以及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等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评审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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